员工自愿签订 “放弃社保协议” 离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作者:科律无界 | 发布时间:2026-06-16

员工自愿签订 “放弃社保协议” 离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一、案件新闻概况朱某 2022 年入职某保安公司,入职时公司提供格式协议,写明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全部社保,公司每月发放 500 元社保补贴,员工不得再以未缴社保为由主张任何赔偿”,朱某签字确认。工作 2 年后,朱某以公司长期未缴纳社保为由书面提出离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2 个月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抗辩:协议系员工自愿签署,补贴已按月发放,未缴社保责任应由员工自行承担,无需支付补偿。二、仲裁 + 法院裁判结果仲裁委一审驳回劳动者诉求,朱某起诉至基层法院,法院改判:案涉放弃社保协议无效,保安公司于判决生效 10 日内支付朱某经济补偿金。三、核心法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58 条、第 60 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2、《社会保险法》第 86 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4、《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法律深度评析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免除社保制度属于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缴纳义务不因员工书面放弃而免除。即便员工自愿签字、按月领取现金补贴,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公司不能以此免责。(1)劳动者离职主张补偿不受 “自愿放弃” 约束只要用人单位客观存在未缴纳社保事实,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38 条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就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无需考量员工是否签署放弃协议。(2)企业双重法律风险:补偿 + 社保补缴 + 行政处罚本案公司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社保部门可责令公司全额补缴 2 年社保本金、滞纳金;逾期不补缴,将面临行政罚款。发放的社保补贴不能抵扣补缴社保费用,企业双重损失。五、社会警示与实操指引1、劳动者:切勿签署放弃社保、自愿放弃加班费等违法协议,此类协议全部无效;用人单位拒缴社保可随时离职并索要补偿,同时向社保局投诉要求补缴;2、企业 HR 合规提示:不得以现金补贴替代社保,用工必须依法参保;员工主动要求不缴社保的,应当明确拒绝,否则将承担劳动赔偿与行政处罚双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