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正式施行,企业数字资产、算法、源代码纳入保护范围

作者:张红燕 | 发布时间:2026-09-16

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正式实施,这是国内专门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重点回应数字化时代企业商业秘密侵权新形态,对于中小企业、科创公司、技术团队而言,是一份重要合规指引。

律师解读|《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正式施行,企业数字资产、算法、源代码纳入保护范围 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正式实施,这是国内专门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重点回应数字化时代企业商业秘密侵权新形态,对于中小企业、科创公司、技术团队而言,是一份重要合规指引。 过往很多企业存在认知误区:只有纸质图纸、客户名单才算商业秘密,算法、后台数据、源代码、项目报价等电子资产不受保护。新规直接明确,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中的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等数字化信息,均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同时将电子侵入、越权下载、私自拷贝、非法传输、远程爬取等数字化窃取行为,明确列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类型。 法律依据层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次《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明确商业秘密需要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大要件。结合我们陕西林恩律师事务所商事办案经验,实务中企业最容易踩坑的三点: 1、保密措施流于形式。仅在员工劳动合同简单写一句保密条款,没有单独保密协议、权限分级、访问留痕、设备管控,发生纠纷时,法院很可能认定企业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不成立; 2、忽视离职员工泄密风险。员工离职前批量拷贝客户资料、项目数据,是商业秘密纠纷高发场景,企业应做好离职交接、设备回收、竞业限制配套管理; 3、第三方合作链条风险。外包服务商、合作供应商、兼职人员泄露秘密,新规明确教唆、帮助侵权,可全链条追责,企业对外合作必须配套保密约定。 对劳动者也需要提示:在职期间,不能私自下载、拷贝公司核心技术、客户资源;离职后,也不能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牟利,否则会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承担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本次新规落地,意味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从事后维权,转向事前合规防控。建议科创、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尽快梳理内部涉密信息清单,完善权限管理、保密协议、证据留存机制,提前筑牢商业秘密防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