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恶意诉讼司法亮剑 —— 从宇树科技机器狗案看商业维权的边界与惩戒转向
作者:李楠 | 发布时间:2026-09-19
知识产权本是保护创新的制度工具,现实中却出现少数主体将专利当作商业 “武器”,利用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干扰企业融资上市,这类行为被称为专利恶意诉讼。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对杭州宇树科技与露韦美公司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明确对滥用专利起诉的主体判令赔偿维权开支,为整个科创行业划定维权红线,该案也成为国内科创领域规制恶意知识产权诉讼的标杆判例。
专利恶意诉讼司法亮剑 —— 从宇树科技机器狗案看商业维权的边界与惩戒转向 知识产权本是保护创新的制度工具,现实中却出现少数主体将专利当作商业 “武器”,利用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干扰企业融资上市,这类行为被称为专利恶意诉讼。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对杭州宇树科技与露韦美公司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明确对滥用专利起诉的主体判令赔偿维权开支,为整个科创行业划定维权红线,该案也成为国内科创领域规制恶意知识产权诉讼的标杆判例。案情复盘 杭州宇树科技是专注四足机器人研发的科创企业,旗下 A2、Go2 机器狗产品市场热度较高,处于 IPO 筹备关键阶段。露韦美日化公司持有一项名称为 “一种电子狗” 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最初申请时间较早,保护方案与现代智能机器狗技术存在明显差异。 自 2025 年 7 月起,露韦美公司连续提起多起专利侵权诉讼,起诉宇树科技多款热销机器狗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要求停止销售、高额赔偿。系列诉讼发生在企业 IPO 敏感期,直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资本市场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认定:涉案专利保护方案与被控机器狗产品技术架构存在实质性区别,权利人明知不具备侵权基础,仍然批量发起系列诉讼,主观上具有利用诉讼妨害竞争对手经营的故意,已经构成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终审判决露韦美公司赔偿宇树科技维权合理开支 8 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法律行业评析 1、打破 “只要持有专利就可以起诉” 的误区。专利本身合法,不等于起诉行为当然正当。司法不再单纯以权利证书作为挡箭牌,会实质性审查起诉人的主观动机、技术比对基础、起诉时机。即便手握有效专利,如果明显缺乏事实基础,仍会被评价为恶意诉讼。 2、回应科创企业现实痛点:IPO 窗口期的诉讼骚扰。实务当中,部分主体瞄准拟上市企业,在申报关键节点批量发起知识产权诉讼,即便诉讼本身胜算很低,但足以造成申报障碍。本案判决释放清晰信号:司法识别该类商业骚扰行为,并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赔偿规则从 “填平损失” 向 “惩戒不当诉讼行为” 延伸。过去恶意诉讼案件,受害方举证难、胜诉少,即便胜诉赔偿金额普遍偏低。本案将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全部纳入赔偿范围,提高恶意起诉的经济成本。实务启示 对科创企业:遭遇明显缺乏技术依据的批量起诉,不要只被动应诉,可同步收集对方主观恶意证据(起诉时机、专利与产品技术差异、对方没有实施专利等事实),提起恶意诉讼损害责任之诉。 对权利方:行使知识产权起诉权,应当基于客观技术比对,不能把诉讼当成商业竞争打压工具。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