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不等于赠与!从真实判例读懂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边界

作者:莫薇薇 | 发布时间:2026-09-23

婚后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是现实中高发的家庭财产纠纷。很多家庭默认父母转账就是无偿赠与;但一旦家庭关系破裂,父母会拿出事后补写的借条,起诉小夫妻共同偿还巨额购房借款。近期江苏高院审查的真实案件引发热议:父母转账 457 万为儿子在上海购置两套房产,儿子单方出具高息借条,法院最终判决仅由儿子个人偿还,儿媳无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案直击婚姻家庭司法痛点:婚后父母出资到底算赠与还是借款?什么情况下,配偶才要对另一方的单方举债背锅?

父母出资购房不等于赠与!从真实判例读懂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边界 婚后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是现实中高发的家庭财产纠纷。很多家庭默认父母转账就是无偿赠与;但一旦家庭关系破裂,父母会拿出事后补写的借条,起诉小夫妻共同偿还巨额购房借款。近期江苏高院审查的真实案件引发热议:父母转账 457 万为儿子在上海购置两套房产,儿子单方出具高息借条,法院最终判决仅由儿子个人偿还,儿媳无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案直击婚姻家庭司法痛点:婚后父母出资到底算赠与还是借款?什么情况下,配偶才要对另一方的单方举债背锅?案情复盘 张先生与陈女士 2012 年登记结婚,夫妻长期异地生活。婚后张先生父母多次向张先生转账合计 457 万余元,用于张先生在上海购买两套房产。全部借条均只有张先生一人签字,部分借条约定年利率高达 36%。 多年后,父母将儿子、儿媳一并起诉,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借款,请求判令夫妻二人共同归还本金及高额利息。 庭审中儿媳陈女士表示,自己对借条毫不知情,没有签字,事后也从未追认该笔债务;虽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并不代表自己同意承担这笔巨额借款。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借条仅男方一人签署,没有证据证明儿媳存在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虽然钱款用于购置夫妻共有房屋,但不能直接推定儿媳同意承担该笔债务,判决由张先生个人向父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驳回要求儿媳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男方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已经立案审查。法律评析 本案核心裁判逻辑来源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夫妻共同债务三类情形:①夫妻双方共同签字;②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追认;③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本案中,虽然资金用于购买夫妻共有的房屋,但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资金自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司法观点明确:父母婚后为子女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约定是借款的前提下,优先推定为赠与;若父母主张是借款,需要提交借条、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并且该借贷合意需要及于夫妻双方,不能仅凭子女单方事后补写借条,直接约束另一方配偶。实务中高频踩坑情形: 1、子女婚姻出现矛盾后,父母和子女私下补写借条,没有配偶签字,事后起诉夫妻双方还钱。法院很大概率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转账备注只写 “购房款”,没有写明借款;后续拿出单方借条,难以证明借贷关系。 3、高息借条,父母子女之间约定高额利息,即便借贷成立,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同时也要厘清另一个极端:不是所有单方签字债务都属于个人债务。如果大额借款,钱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经营,即便只有一人签字,债权人举证到位后,依然会被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实务启示 1、对于出资的父母:如果转账本意是借钱,不是赠与,应当转账当时就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借条,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写明 “购房借款”。不要等到子女闹离婚,再补借条,风险极高。 2、对于已婚子女夫妻:婚后接受一方父母大额资金,一定要明确性质,分清是赠与还是借款。拒绝在自己不知情的借条上被冒名签字。 3、对于配偶一方:房屋登记共有,不等于你要一并承担对方单方面对外签下的巨额债务。被起诉共同还债时,重点抗辩:没有共同借款合意,对借款不知情,没有事后追认。法条索引: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家庭财产纠纷的本质,是亲情与财产规则的碰撞。法律不会简单的 “谁受益,谁还债”。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混同,但债务认定依然坚持 “共签共债” 核心原则。父母出资购房,白纸黑字提前约定清楚,远比事后打官司更能保护一家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