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 “花钱捞人、托关系平事” 收取巨款,构成诈骗罪

作者:科律无界 | 发布时间:2026-06-17

谎称 “花钱捞人、托关系平事” 收取巨款,构成诈骗罪一、案件新闻概况被害人赵某儿子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赵某急于找人疏通关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托人传话,声称自己认识公安、法院内部人员,能操作取保候审、撤销案件,先后以 “打点领导、缴纳保证金、活动经费” 为由,分三次收取赵某现金合计 22 万元。陈某收取钱款后,并未对接任何办案单位,全部用于偿还自身网贷、日常消费。三个月后赵某儿子依法移送起诉,赵某察觉被骗报警。陈某到案后辩称:只是答应帮忙协调,钱都用来请客送礼,不属于诈骗。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二、法院裁判结果1.被告人陈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2.责令陈某全额退赔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 22 万元;3.扣押陈某名下涉案手机、银行卡依法处置。三、核心法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本案 22 万元达到数额巨大标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存在花钱干预案件的合法渠道。4.《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四、法律深度评析1.虚构办事能力、非法占有钱款,满足诈骗罪全部构成要件陈某本身无任何司法机关人脉,虚构 “摆平案件” 的虚假事实,利用被害人焦虑心理骗取钱财,收款后全部私用、无任何实际办事行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完全符合诈骗罪定罪标准。2.“请客送礼” 不能作为无罪抗辩理由即便被告人少量资金用于宴请,只要核心承诺(撤销案件、取保)本身虚假,整体行为仍认定诈骗;花钱干预司法本身属于违法活动,不受法律保护。3.被害人 “病急乱投医” 不免除被告人刑责被害人主动托关系、主动交钱,仅属于被害人自身法律认知不足,不影响对陈某诈骗行为的定性,不能减轻刑事处罚。五、社会警示与实操指引1.涉案亲属须知:刑事案件处理全程由法定程序规范,不存在花钱疏通、撤案的渠道,任何声称能 “内部操作” 的人员均为骗子;2.维权途径:家人涉刑第一时间委托正规执业律师,通过合法会见、提交法律意见维护权益;3.被骗救济:遭遇此类诈骗立即保存转账记录、聊天录音、收条,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判决后可申请强制执行退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