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雨天地面湿滑致人骨折,公共场所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科律无界 | 发布时间:2026-06-17
饭店雨天地面湿滑致人骨折,公共场所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一、案件新闻概况2026 年 3 月雨天,李某前往本地家常菜饭店就餐,门店进门台阶处大面积积水,地面湿滑,店内未铺设防滑垫、未摆放 “小心地滑” 警示标识,无工作人员及时拖地除水。李某进店时脚下打滑重重摔倒,当场无法站立,送往医院诊断为踝关节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 28 天,花费医疗费、手术费共计 3.6 万元,后续需休养半年,产生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多项损失。李某出院后与饭店协商赔偿,店家辩称:下雨属于不可抗力,顾客走路不小心自身全责,仅愿意补偿 500 元,拒绝承担其余费用。协商无果,李某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饭店全额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 12.8 万元。二、法院裁判结果1. 案涉饭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 70% 主要赔偿责任;李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自负 30% 次要责任;2. 饭店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付李某各项损失合计 8.96 万元;3. 案件诉讼费由饭店承担大部分。三、核心法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79 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 《民法典》第 1173 条【过失相抵规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3. 《民法典》第 1198 条【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定项目,需结合伤残鉴定、误工证明据实核算。四、法律深度评析1. 经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雨天防滑是硬性管理要求饭店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对进店顾客人身安全负有合理限度内的保障义务。降雨天气极易造成地面湿滑,经营者必须采取铺设防滑垫、放置警示标牌、定时清扫积水等防护措施。本案店家未落实任何防滑措施,明显存在管理过错,摔倒损害与店家不作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2. 顾客自身谨慎义务不能免除商家主体责任李某作为成年人,雨天行走未留意地面湿滑,自身存在轻微过失,法院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商家 30% 责任,但不等于商家可以免责。店家不能以 “下雨”“顾客自己不小心” 完全推卸责任。3.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完整,所有合理支出均可主张人身受伤致残后,赔偿不限于医药费,休养期间误工损失、家属护理费用、康复营养费、伤残鉴定后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属于法定赔付范围,受害人可一并起诉主张。五、社会警示与实操指引普通消费者1. 在商场、饭店、超市、酒店摔倒受伤,第一时间拍摄现场地面、无警示标志、积水等证据,留存监控线索;2. 完整保留病历、缴费票据、误工流水、伤残鉴定报告,作为索赔依据;3. 商家拒赔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健康权、人身损害纠纷诉讼,无需仅私下协商。商铺、餐饮经营者合规提示1. 雨雪天气及时清理门口积水,统一放置防滑垫、醒目防滑警示牌;2. 定期检查店内地面、台阶、卫生间等易滑区域,做好日常巡检记录;3. 顾客摔倒后第一时间协助就医,留存沟通记录,积极协商理赔,降低诉讼赔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