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从3米高空坠落,谁该负责?——没有书面合同,劳务关系如何认定?

作者:张柳青 | 发布时间:2026-07-15

维权路上,证据链就是最硬的底气!

案例分享|从3米高空坠落,谁该负责?——没有书面合同,劳务关系如何认定?一、案件背景2024年5月的一天,某充电站室内水电改造工地上,一名工人在3楼走廊进行高空作业时,从约3米高的脚手架上坠落受伤。送医后,伤情虽然稳定,但后续医疗费用却成了问题。施工公司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便不再回应,而工人的“身份”也成了争议焦点——工人是第三人带来工地的,工资由第三人统一领取后再转交。公司与第三人之间有一份口头承揽约定,但公司与工人之间,没有任何书面文件。公司方认为:我们没有雇这个人。工人方则认为:我实实在在在工地上干了活、受了伤,怎么能说没关系?二、争议焦点庭审中,被告公司主张:项目电工劳务已交由第三人承揽,原告是第三人自行带来的人员,与公司无关。公司股东更是明确否认存在劳务雇佣关系。问题的核心变成了:没有签合同、没有直接发工资,能不能认定劳务关系?三、证据链面对被告的否认,原告方从多个角度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第一环:第三人出庭作证。 作为将原告带入工地的直接联系人,第三人在庭上详细陈述了进场经过、工作安排及日常管理情况,证实原告是在公司知晓并默许的情况下在工地提供劳务。第二环:家属证言补充细节。 原告母亲出庭作证,就相关事实细节提供了补充陈述,与其他证据形成印证。第三环:对方证人的“意外印证”。 被告申请出庭的工友,在作证过程中反而无意间证实了原告在工地持续提供劳务的事实,成为认定劳务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规则,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仅与第三人约定电工承揽施工,但未明确限定仅第三人一人作业;在工期紧张的情况下,公司未阻止第三人增派原告进场施工,长期默许原告在工地提供劳务,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四、责任比例劳务关系成立后,接下来的问题是:事故责任如何分配?原告方围绕被告公司存在的管理漏洞展开论证:未提供高空安全防护设施——高空作业无安全网、无安全带等基本保护;未开展安全培训——进场工人未接受安全交底和培训;工地人员管理混乱——人员进出、现场施工缺乏有效管理。同时,原告方也客观陈述了原告本人在作业中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作为施工承包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未尽安全谨慎义务,承担30%的责任。法院在判决时完全采信了我方律师观点。五、连带责任本案另一个关键点在于被告公司的性质——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被告股东未就财产独立问题提交任何证据。法院据此认定股东应对公司案涉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认定,为后续执行增加了重要保障——即便公司账户没有足够资金,仍可直接向股东个人追偿。六、判决与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二、被告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结合本案的裁判要旨,以下几点值得各方关注:给用工单位的三点提醒: 1、人员进场要有“名分”。 口头约定承揽施工不等于可以放任人员随意进出。如确需限制施工人员范围,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并在施工现场执行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2、安全管理没有“局外人”。 不论工人是谁带来、什么身份,只要在工地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就落在承包方身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培训、现场管理,一个都不能少。 3、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要留痕。 一人公司股东务必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并留存完整账册备查,否则将面临为公司债务“兜底”的风险。给务工人员的两点建议: 1、留痕意识要强。 进场时间、工作内容、现场管理人员是谁——这些看似琐碎的信息,在维权时可能就是关键证据。 2、高空作业多一分谨慎。 高空作业多一分谨慎,既是对自身安全的负责,也是法律明确要求的注意义务。安全防护不能只靠用工方提供,个人的警觉同样重要。文章来源:广东仁礼律师事务所案例分享本文为真实案例改编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遇类似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