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网恋女友谎称生子骗走16万,照片竟是网图!律师助力成功刑事立案
作者:常润根 | 发布时间:2026-07-24
在网络交友愈发普遍的当下,不少人怀揣真诚期待开启恋爱关系,却不慎落入“以爱为名、行骗为实”的婚恋陷阱。不法分子利用异地信息差、情感信任,编造虚假事由持续索取大额财物,事发后又试图将刑事诈骗伪装成普通民事情感纠纷,极大增加了受害者的维权难度。 近期,本所成功办结一起典型异地婚恋诈骗刑事控告案件。当事人遭遇对方长期虚构事实骗取钱财,在沟通、取证难度极大的情况下,办案团队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精准的法律研判、全程风控指导,成功推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为当事人实现维权突破。
案例分享|网恋女友谎称生子骗走16万,照片竟是网图!律师助力成功刑事立案 在网络交友愈发普遍的当下,不少人怀揣真诚期待开启恋爱关系,却不慎落入“以爱为名、行骗为实”的婚恋陷阱。不法分子利用异地信息差、情感信任,编造虚假事由持续索取大额财物,事发后又试图将刑事诈骗伪装成普通民事情感纠纷,极大增加了受害者的维权难度。 近期,本所成功办结一起典型异地婚恋诈骗刑事控告案件。当事人遭遇对方长期虚构事实骗取钱财,在沟通、取证难度极大的情况下,办案团队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精准的法律研判、全程风控指导,成功推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为当事人实现维权突破。一、案情回顾 2016年左右黄先生与陈女士通过线上相识,后来双方确认恋爱关系。 双方长期异地生活,平均每年见面仅三四次左右,男方从未去过女方及其父母家中。后来女方以“恋爱结婚”、“治疗疾病”、虚构“怀孕后畸形流产”、“怀孕生子后需要医药费、营养费、抚养费”等为由,长期多次向黄先生索要钱财,累计金额达16万余元。 男方多次提出见面探望孩子的合理要求,均被女方以各种借口推脱,男方至今未能见到女方所称的孩子,女方也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怀孕生育与男方有关的事实,女方还在相关微信聊天中承认其所发送的所谓小孩照片是从网上找来的图片。 男方决定委托律师通过诉讼方式返还财产,但经律师审查研究证据材料,认为更倾向于刑事诈骗,于是开始大量的证据收集整理工作。二、办案重难点 1.本案证据涉及大量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经过办案团队专业细致的梳理,终于形成上千页符合诈骗罪刑事控告要求的证据材料。 2.办案过程中,女方持续编造话术,企图将案件定性为普通民事纠纷。办案团队见招拆招,全程指导委托人回复策略,在斗智斗勇中进一步固定证据,为刑事控告的成功打下扎实证据基础。三、法律分析 (一)被控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客观方面:被控告人实施了一系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个人及家庭困难、虚构怀孕生子事实、以结婚为诱饵等,导致控告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向其交付了巨额款项。且被控告人骗取的款项未用于约定用途,亦无归还行为,已造成控告人16万余元的财产损失。 主观方面:被控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其编造事由、虚构身份与事实,持续索财并拒绝见面(包括不让见所谓的孩子)、拒绝提供任何事实证明,且在事情败露后仍拒不返还财物,足以证明其自始不具有归还意图,行非法占有控告人财物之实。 (二)本案涉案金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3〕257号),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本案中,被控告人诈骗金额已达16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惩处。四、案件结果 经过办案团队的不懈努力,公安机关认定本案符合诈骗罪的受理条件,出具了刑事立案通知书,依法将被控告人传唤,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文章来源:浙江秉护律师事务所案例分享本文案例仅作普法参考,不单独作为个案法律意见,实际纠纷请务必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