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式犯罪” 的司法警示 —— 评析中山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作者:李新安 | 发布时间:2026-09-21
近期中山中院终审审结的一起案件,在刑辩实务圈引发讨论:当事人李某入职一家所谓 “金融公司”,工作内容就是跑腿,负责收取、转移诈骗赃款与黄金赃物,前后仅四次作业,非法获利 1.4 万元,涉案转移赃款赃物合计超 130 余万元,部分未遂,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工式犯罪” 的司法警示 —— 评析中山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近期中山中院终审审结的一起案件,在刑辩实务圈引发讨论:当事人李某入职一家所谓 “金融公司”,工作内容就是跑腿,负责收取、转移诈骗赃款与黄金赃物,前后仅四次作业,非法获利 1.4 万元,涉案转移赃款赃物合计超 130 余万元,部分未遂,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被告人核心辩解是:自己就是普通打工者,听从公司安排做事,主观上并不知道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不应当承担刑事罪责。这也是大量网络下游犯罪嫌疑人最常见抗辩理由。 从案情细节来看,李某执行工作时,取钱不核对金额、收取黄金不核验克重,接收财物之后随意藏匿于卡车底部、桥下等隐蔽地点,报酬远高于普通劳务工资。结合以上客观行为,司法机关没有采信 “完全不知情” 的辩解。刑事司法判断主观明知,并不完全依靠当事人口头供述,更多依靠客观行为综合推定。依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如果交易方式、报酬、交接流程明显违背正常市场逻辑,即便没有直接被告知 “这是赃款”,也可以认定属于 “应当知道”,具备犯罪主观故意。 本案属于典型的电诈黑灰产业链下游犯罪。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很少亲自转移赃款,大量招募底层人员,以普通工作为伪装,利用打工人对法律风险的漠视完成资金洗白。很多普通人陷入误区:我只是听命干活,没有参与上游诈骗,获利很少,就算有错也只是小事。但刑法明确,明知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属于独立刑事犯罪,并非只有实施诈骗的主犯才需要坐牢。 同时判决也体现宽严相济:法院认定李某属于从犯,存在部分犯罪未遂、坦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已经依法对其从轻量刑,在此基础上作出三年有期徒刑判决。 对普通社会公众而言,本案最重要的普法启示在于:求职时不能只看薪资,对岗位内容模糊、报酬异常偏高、交接流程诡秘、要求回避身份、频繁转账取现的工作,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要抱有 “我只是打工,出事和我无关” 的侥幸。 对法律从业者来说,此类案件辩护难点,恰恰是如何区分 “确实被蒙骗不知情” 与 “应当预见风险而放任”,口供之外,客观证据才是案件胜负的核心。黑灰产下游案件,已经成为当前刑事辩护实务中高频业务场景。本文案例仅作普法参考,不单独作为个案法律意见,实际纠纷请务必咨询执业律师